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9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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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913號
原告 張文發
被告 何心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同條第2項有關兩造爭執要點之判斷。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於民國112年6月5日遭不詳姓名之人詐騙,以自動提款機轉帳新臺幣(下同)3萬元匯入被告所有之華南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23338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證(見本院卷第31至38頁),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原告受損害,爰提起本訴。
㈡被告抗辯系爭帳戶之存簿一直在伊身上,後來有去刷存簿,原告匯入的錢有進到系爭帳戶,目前錢也沒有去領出來,是最後才發現系爭帳戶的錢也被詐光了等語。經查,被告於偵查時坦承有將系爭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之事實,並稱曾認識一位自稱「 李子耀 」之人,李子耀要我下載ACE虛擬貨幣平台,說要透過該平台轉生活費給被告,嗣後,又要被告申辦「DD-BTXPro」帳號,說要教被告投資虛擬貨幣,接著李子耀開始以抵押房屋要稅金、公司需要資金為由向被告借款,被告即自系爭帳戶轉帳至虛擬貨幣交易所購買虛擬貨幣,並存入他提供之電子錢包,後李子耀說要還錢給被告,被告將系爭帳戶提供給他,系爭帳戶即陸續有多人匯錢入帳,後續李子耀又以公司需要資金為由向被告借款,被告將款項匯到他指定帳戶。由此可知,被告已自承系爭帳戶有收受原告匯入之3萬元,又將該3萬元匯入其他帳號,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受領原告匯入之款項,存款利益即歸屬於被告,而為被告所有財產之一部分,兩造間既無受領該款項之原因存在,被告自構成不當得利。至於被告主張其亦係遭他人詐騙云云,惟亦無法舉出係遭何人詐騙,況原告亦未主張被告為共同對其詐騙之人,僅係以不當得利為主張,故被告所辯與原告之請求無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