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55號聲請人 高毓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魁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高魁志所有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勿缺頁)。
貳、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準此,如本件抵押不動產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未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者,則本件抵押權依法應不生效力,聲請人聲請裁定拍賣本件抵押物,恐有未洽,宜自行撤回,併此敘明。
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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