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婚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91號原告 林月英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 律師被告 曾泰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所為由受命法官李怡靜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2年,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法官李怡靜前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承辦本件家事事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本院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規定,指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惟本件因年度事務分配移由已實任之 謝濰仲 法官為受命法官,依法已得獨任辦理第一審家事事件,應認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雅莉
法官盧昱成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柯雅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