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1394號聲請人乙○○
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5341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1月20日接獲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284號裁定,並查封聲請人所有座落於新店市○○段○○○○號土地及地上建物、薪資債權、郵局存款等,查是項債務並不存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即無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28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已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新店簡易庭聲請調解,經本院新店簡易庭以96年度店調字第225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因兩造調解不成立而移送本院民事庭,現由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646號事件受理中,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按,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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