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宛宜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更生執行事件,聲請延期清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並獲認可更生方案確定,聲請人前因母親病重在家照料故聲請延期清償,現母親狀況雖好轉,惟因目前積欠健保費多月,債務若未能處理,生活將再次陷入困境,爰聲請再次延期清償,待找到工作後再為履行更生方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確定,嗣因聲請人歷次聲請延期清償,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裁定准予延期清償6個月、13個月及5個月在案,合計延長履行期限為24個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已達2年,則其再行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