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2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敏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敏勇自民國壹百零壹年壹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敏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12月6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7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1年1月10日起借提執行該案刑期,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執土字第4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張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且其在監期間縱無羈押,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故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101年1月10日起撤銷羈押。末以被告既經借提執行,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基華
法官楊陵萍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