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
28號原告A女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8號),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陳品潔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