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新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新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新燈(下稱受刑人)因水土保持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故合於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自由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同者,於定應執行刑時,應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最高法院72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新燈因犯水土保持法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1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57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雖該二罪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同,惟參照上開決議及座談會研討結論,本案應以有利於受刑人之新臺幣1千元為定應執行之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新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水土保持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2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04.05上午8時餘│66年間起、99年至100│││││年間某日起││├────────┼──────────┼──────────┼────────┤│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085號│第2243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1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79號│││審││││││├──────┼──────────┼──────────┼────────┤││判決日期│104.05.13│106.07.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1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5.13│106.08.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字第8472號│字第12871號││││(已易科罰金執畢)│(尚未執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