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05號原告 陳天護 以上原告與被告 紀宛君 、 紀宛伶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即光華段4365建號)建物登記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黃瀅螢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05號原告 陳天護 以上原告與被告 紀宛君 、 紀宛伶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即光華段4365建號)建物登記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