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82號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慶隆 送達代收人 侯水深 律師被上訴人新北市板橋區江翠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吳昌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82號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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