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78號原告 謝曉華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複代理人 黃雨柔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鄭薇芙戴守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於
107年3月7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不真正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698萬7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萬951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5萬2000元,尚欠23萬7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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