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婉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婉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婉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於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罪行為後,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之規定,合於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已不適用第1項前段併合處罰之規定,屬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四、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8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更定其刑之裁定,附隨於原確定判決而存在,是以原確定判決之主刑經更定後即有變更(參照最高法院69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茲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固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3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惟因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之罪、編號16所示之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之罪、編號17所示之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之罪、編號18所示之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之罪及編號19所示之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之罪,於判決確定後發覺漏未依累犯論處,經檢察官聲請更定其刑,由本院分別以103年度更聲字第1號裁定及103年度聲字第584號裁定更定為有期徒刑5月、6月、3月、4月及6月確定,是本件聲請定刑之罪刑基礎既有不同,自無重複聲請之情形。
五、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此有裁定書2份、判決書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一、十六至十九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二至十五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印之刑事執行意見狀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婉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各1份在卷供參,故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六、另附表編號十八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為「102年9月26日下午12時43分分許前一週內之某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9月26日」,經核閱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54號判決之事實欄三後,更正如附表編號十八所示,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蔡嘉薇附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婉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更累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5日下午│100年11月9日14時│100年11月12日18│││2時30分許往前回│33分許│時54分許│││溯96小時內│││├───────┼────────┼────────┴────────┤│偵察(自訴)機│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353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4號││├───┬───┼────────┼────────┬────────┤│最後│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花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27號││││312號││││├────────┤││││103年度聲更字第1│││││號│││├───┼────────┼─────────────────┤││判決│102年9月24日│102年2月21日│││日期├────────┤││││103年11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2年度花簡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62號││││312號││││├────────┤││││103年度聲更字第1│││││號│││├───┼────────┼─────────────────┤││判決│102年10月17日│103年1月21日│││確定├────────┤│││日期│103年12月1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備註│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4號│││執字第1998號│││├────────┤│││花蓮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1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9日22│100年11月29日12│100年12月2日3時8│││時2分許│時53分許│分許│├───────┼────────┴────────┴────────┤│偵察(自訴)機│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353號││關年度案號││├───┬───┼────────┬────────┬────────┤│最後│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102年2月2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2號││├───┼──────────────────────────┤││判決確│103年1月21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4號│└───────┴──────────────────────────┘┌───────┬────────┬────────┬────────┐│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8日8時│101年3月5日22時│101年3月15日14時│││47分許│16分許│48分許│├───────┼────────┴────────┴────────┤│偵察(自訴)機│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353號││關年度案號││├───┬───┼────────┬────────┬────────┤│最後│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102年2月2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2號││├───┼──────────────────────────┤││判決確│103年1月21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4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3日16時│100年9月15日17時│100年11月7日18時│││29分許│28分許│50分、20時4分許│├───────┼────────┴────────┴────────┤│偵察(自訴)機│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353號││關年度案號││├───┬───┼────────┬────────┬────────┤│最後│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102年2月2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2號││├───┼──────────────────────────┤││判決確│103年1月21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4號│└───────┴──────────────────────────┘┌───────┬────────┬────────┬────────┐│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3日21時│101年2月18日6時│101年3月15日18時│││25分至52分許│、7時許│許│├───────┼────────┴────────┴────────┤│偵察(自訴)機│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353號││關年度案號││├───┬───┼────────┬────────┬────────┤│最後│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102年2月2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2號││├───┼──────────────────────────┤││判決確│103年1月21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4號│└───────┴──────────────────────────┘┌───────┬────────┬────────┬────────┐│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更累有期徒刑6月│更累有期徒刑3月│更累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29日19時│102年8月29日20時│102年9月26日12時│││許│許│43分許前一周內某│││││時│├───────┼────────┴────────┴────────┤│偵察(自訴)機│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528、529號及花蓮地檢102年││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861、4349號│├───┬───┼────────┬────────┬────────┤│最後│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54號│││├──────────────────────────┤│││103年度聲字第584號││├───┼──────────────────────────┤││判決│103年1月20日│││日期├──────────────────────────┤│││103年12月1日│├───┼───┼────────┬────────┬────────┤│確定│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54號│││├──────────────────────────┤│││103年度聲字第584號││├───┼──────────────────────────┤││判決│103年2月17日│││確定├──────────────────────────┤││日期│103年12月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備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26號││├──────────────────────────┤││花蓮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9號│└───────┴──────────────────────────┘┌───────┬────────┬─────────────────┐│編號│十九│(本欄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更累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6日11││││時許││├───────┼────────┤││偵察(自訴)機│花蓮地檢102年度│││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28、52││││9號及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第3861││││、4349號││├───┬───┼────────┤││最後│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54號││││├────────┤││││103年度聲字第│││││584號│││├───┼────────┤│││判決│103年1月20日││││日期├────────┤││││103年12月1日││├───┼───┼────────┤││確定│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54號││││├────────┤││││103年度聲字第│││││584號│││├───┼────────┤│││判決│103年1月20日││││確定├────────┤│││日期│103年12月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備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26號│││├────────┤│││花蓮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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