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5號

債權人形象窗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納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帝詠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帝詠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工程契約書影本、債權人代為實際執行工程之釋明資料及債務人無法使用該帳戶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