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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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自字第15號自訴人 彭紅珍 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副局長
鄭賢宏 許有信 曾昭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次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29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凱文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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