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朱阿美 被告 李志偉 上列被告李志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朱阿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薛嘉珩法官周宛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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