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念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嘉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罪(酒駕)│公共危險罪(酒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0日│105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576號│287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審原交簡字第3號│106年度審原交簡字第5號││├────┼────────────┼────────────┤││判決日期│106年2月16日│106年3月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原交簡字第3號│106年度審原交簡字第5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6日│106年3月20日│││確定日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