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瑋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瑋堯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10日以113年度偵字第539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539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物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號

備註

1

仿冒AMIRI商標牛仔褲3條

AMIRI

美商安特麗亞奢侈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第00000000號,第14,18,25類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113年6月18日(113)亞商字第061802號函(113年度偵字第53948號卷第77至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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