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東右 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逸正
王梅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07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所使用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面積合計23.65平方公尺(即5.01+18.64=23.65);使用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面積14.7平方公尺,合計為38.35平方公尺,而上開437、438地號土地於民國108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萬6,
833元,現以108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6,833元計算,總值為102萬9,045元(計算式為38.3
526833=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102萬9,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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