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駿佳 (即 陳品睿陳德道 )

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法扶)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

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對人

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駿佳(即陳品睿即陳德道)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772,343元,前

  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身體狀況無法工作,由

  配偶及子女給付平均每月收入10,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

  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

  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07年、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106年、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存摺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

  臺中市烏日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

  收入清單等為證。並有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2號聲請

  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

  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

  。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

  ,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

  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3月18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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