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4號抗告人 馬宣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游麗華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8號),聲請法官廻避,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10
8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張世聰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