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易字第80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全孝宗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1年度偵字第546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林大為
書記官高雙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全孝宗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伍紙,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本件被告全孝宗犯如主文所示之罪(圖利聚眾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之時間、地點、方式、經過,均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68條第1項、第55條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高雙全審判長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第1項: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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