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20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