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05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昌政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被告林昌政所提出之刑事申請陳述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林昌政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9年11月11日裁定羈押在案。然本院於99年12月6日本案審理後,認已無繼續羈押聲請人之必要,當庭諭知聲請人於提出新台幣20,000元,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鎮○○里○○路○○○巷○弄○○號後,准予停止羈押,聲請人並已於同日由具保人 林明宗 具保後,將之釋放出所,是聲請人既已停止羈押,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宗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