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肆顆(驗餘淨重零點玖伍貳零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俗稱搖頭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
5月23日21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並扣得疑似第二級毒品MDMA
4顆(驗餘淨重0.9520公克,聲請書誤為0.9650公克)。被告經依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10月15日釋放,並經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物品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6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83065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因屬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度毒聲字第2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98年10月1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偵查卷附本院98年度毒聲字第239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可參。扣案藍綠色圓形錠劑4粒(驗餘淨重為0.9520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98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6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8306
5號毒品鑑定書1紙可憑,足證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