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4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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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1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42號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 律師被告基隆市稅捐稽徵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業經本院98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9年1月12日下午2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劉穎怡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