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504號
原   告  江泰章
訴訟代理人  江健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死差紅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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