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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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瑋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瑋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瑋哲前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定應執行2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前經核准假釋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6月27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689700號以假釋後更定刑期(有期徒刑4年6月)經重新核算仍符合假釋要件,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倩玉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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