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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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更(一)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訴人即被告丁○○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後政 律師
洪紹恒 律師 張少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丁○○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11月1日執行羈押。
至民國94年1月3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2月1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周占春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