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告 周咸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亢 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靜宜 等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依據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之記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零貳拾肆元,扣除原告已繳新臺幣叁仟元裁判費,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零貳拾肆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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