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上訴人 黃寀琳 被上訴人 王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10,043元,此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