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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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債權人慧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麗慧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洪啟祐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借據未載明)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未提出債務人已自債權人公司離職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9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催告返還文件,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