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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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73號聲請人 蔡順蘭 即被繼承人 湯瑞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2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00ND0000000-01111000002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00NX0000000-0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