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204號聲請人 江松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江陳 不與聲請人有共有土地需出售,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亦無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則聲請人應係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而非「指定」遺產管理人,核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經本院前於111年10月6日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被繼承人之戶籍資料與繼承系統表,並釋明與被繼承人間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以利本院確認被繼承人之人別、清查有無繼承人並確認聲請人是否為適格當事人,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相關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