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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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補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01號原告 林蘭銀 被告新竹市政府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低收入戶補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正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主文之內容)、被告新竹市政府目前法定代理人,及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伊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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