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 江明軒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 律師被上訴人 鄭爲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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