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志忠
藍珮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時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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