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26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周興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 翁環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翁環所有黃金54.54公克(金戒10件、金鍊1條)、港幣20123.6元、人民幣175.7元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翁環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翁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經本院以88年度家催字第2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屆滿,公示催告期間無臺灣地區人民聲明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大陸地區繼承人即配偶 黃淑蓮 已申請具領新臺幣2,000,000元,惟另一繼承人即胞弟 翁田 向聲請人申請繼承之文件短缺,聲請人多次函請翁田補正,均未回覆,又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助文書送達,因無人領取信函遭退回。而被繼承人所遺黃金、港幣、人民幣存放於板橋農會保管箱,每年需分攤支付保管箱費用,為避免持續支付保管箱費用致財產價值減損,爰請求准予變賣上揭被繼承人之遺產,並將變賣金額先行解繳國庫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遺產收支明細表、本院88年度家催字第225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登報資料、本院家事庭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經核被繼承人所遺黃金、港幣、人民幣存放於板橋農會保管箱,每年需分攤支付保管箱費用,如不變賣上開遺產,將因持續支付保管箱費用致遺產價值減損,且遺產無現金可資清償管理費用,依前開規定,自有變賣遺產之必要,則聲請人依法聲請變賣上開被繼承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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