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查原告訴請被告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現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核定之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