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1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應予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雖不符減刑條件,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與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