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95號聲請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8年8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台灣省合作金庫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7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8月17日起至128年8月1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8年
8月27日邀同第三人 李華貞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債權人借用2,250,000元,詎自88年10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242,23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而原債權人台灣省合作金庫(已更名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10月7日將對債務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一併讓與第三人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柯金公司),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3年10月7日刊登於報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為據。嗣第三人柯金公司於97年9月1日將對債務人之債權及該債權擔保物權暨其他附屬權利讓與聲請人,此有債權讓與聲明書為據,亦已由地政機關於98年4月13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二、按最高限額抵押之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聲請人未提出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定期通知聲請人補正,前開通知已於98年11月1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補正,無法釋明本件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則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29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大北勢│大北勢│118-9│建│572.00│10000分之562│乙○○持分562/10000││0│││││││││││1││││││││││├─┼───┼────┼───┼───┼────────┼─┼──────┼───────┼───────────────┤│0│雲林縣│斗六市│大北勢│大北勢│118-34│建│87.00│全部│乙○○所有││0│││││││││││2││││││││││└─┴───┴────┴───┴───┴────────┴─┴──────┴───────┴───────────────┘┌──────────────────────────────────────────────────────────────┐│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95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96│斗六市○○○段│雲林縣斗六市忠│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0.13│122.│陽台2.19│全部│乙○○所有││0││大北勢小段118-│潭路1之20號│造│二層48.14│01│││││1││34地號│││三層23.74│││││└─┴───┴───────┴───────┴───────┴─────┴──┴─────────┴──────┴──────┘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