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3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士小字第31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林儒欽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零貳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為125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25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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