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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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馬郁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8,054元,及其中90,126元自民國110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馬郁芬於109年4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109年12月底尚積欠債權人98,054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5,837元整、消費款19,16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70,96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91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90,126元自110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