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字第42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楊竣顯楊榮信
陳仙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因公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是原告起訴主張撤銷被繼承人 楊尚武 之繼承人間就遺產所為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即應將其等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然原告於起訴狀內表明被繼承人楊尚武之遺產尚有若干仍不明,請本院發函准予其調閱相關資料等語,顯見本件起訴要件確有欠缺,並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楊尚武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其中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有其他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及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該裁定於108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收受,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收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在卷,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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