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聲請人未釋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聲請人非系爭合約書之當事人,亦未釋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出相關登記資料,並釋明究係請求借款抑或買賣價金及正確之聲請人。
該裁定於99年2月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