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341號
原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女人哲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六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新台幣(下同)一千元
聲請費,尚有裁判費九千九百元未繳,經本院於95年7月25
日當庭諭知命於五日內補正,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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