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310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吳紅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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