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310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吳紅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