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70號原告 翁麗榮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林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039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0,333元/㎡×面積4,800㎡×原告應有部分13/20000)+(同區段10136建號建物課稅現值415,2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427,03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0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