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 吳振村 被告 吳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61、962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所提供上開房地之登記謄本記載,被告就上開土地、建物登記之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9,400元【計算式:面積(82㎡+82㎡)×公告土地現值25,500元/㎡+建物現值645,200元+建物現值602,200元=5,42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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