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旭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泓 被告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建物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83,300元即建物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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