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28號上訴人台北小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 被上訴人 顏憲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江俐陵